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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種種原因,離婚逐漸成為一個社會問題,每年都有越來越多的人離婚。 最近幾天,一則關於離婚的新聞引起了許多人的注意。 這是《民法典(草案)》關於離婚的一項新的修改,即離婚新增了離婚程式的冷靜期。
在離婚率如此之高的情况下,離婚後的財產所有權也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 《民法典》頒佈了新的婚姻條例和離婚後財產分配的新規定。 第四類財產在離婚時無權分割。
1 該男子父母去世後留給他的財產
當該男子的父母去世時,遺囑顯然將財產留給該男子。 在這種情況下,男子的婚姻個人財產與婦女無關,婦女在離婚時無權分割。
同樣,如果一個女人的親戚去世了,在遺囑中繼承她的財產與男人無關。
2 該男子的工傷賠償
工傷賠償有明確的目的,只能用於工傷治療和後續康復。
如果該男子有工傷賠償,則在離婚時不能分割。
三。 婚前父母買的房子或汽車
婚前,如果男人的父母為男人買房買車,這種情況與男人自己的情况相似,女人不能離婚。
過去規定,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和婚後一段時間內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最新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中沒有這樣的規定。
4 農村宅基地。
宅地不同於其他財產。 具體而言,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不屬於個人私有財產。 囙此,宅基地屬於一種特殊的財產。 人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只有農村集體才有宅基地使用權。
囙此,如果是簡單的宅基地,則在離婚時不能分割,因為離婚後,另一方的戶籍不再屬於村集體,不具備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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