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法《個人破產條例》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在深圳正式實施。這是中國第一部個人破產立法,為“誠實但不可信”的債務人,特別是企業家提供了一個擺脫負擔重新開始的機會。同時,也使市場機制更加完善,營商環境進一步改善。
在人們的印象中,破產通常被視為一種商業行為。事實上,個人破產制度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下應提供的救濟和退出機制。現時,一些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和地區已經製定了有關個人破產的法律法規。
由於歷史原因,我國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只有企業破產法,被學者稱為“半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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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也影響了企業破產制度的效果。比如,企業陷入困境後,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個人也因承擔連帶責任而陷入財務困難,難以落實公司股東的事前責任。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多年來,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早在1993年,深圳就在全國率先製定了《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為國家《企業破產法》的頒佈積累了經驗。
27年來,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與“半破產法”相得益彰,以法治保障“鬆散破產”,為企業家前行“撐底線”。這將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熱情,為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
創新創業需要社會寬容,慶賀成功,容忍失敗,允許錯誤的存在,不斷嘗試“再一次”。從容忍失敗的角度來看,《個人破產條例》將為企業家提供一條擺脫債務負擔的途徑。一個復活的機會。
無論是在市場上還是在社會上,都沒有常勝將軍。尤其是對今天的人來說,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是從事“創業”的。根據有效數據,在創業大軍中,失敗者占80%以上。對於企業家來說,失敗可能會被列入“黑名單”。實施《個人破產條例》的意義在於幫助這些人,讓他們有機會捲土重來。
在《個人破產條例》的立法解釋中,深圳表示:解除個體企業家的後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在這個瞬息萬變的社會裏,確實需要一個適合創新創業的環境,讓人們更加敢於冒險,對於冒險的後果也有制度規定。
規章制度
連續三年在深圳居住並參加社會保障的人員,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無力清償債務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在三年的豁免期後,受嚴格的行為限制,剩餘債務可以解除。
在中國歷史上,深圳的個人破產制度是第一部。破產條例頒佈後,包括個人信用報告制度在內的配套制度的建設和完善顯得尤為重要。現時,有關部門也在努力確保個人破產制度能够真正得到貫徹和有效實施,其經驗也很可能在全國範圍內得到推廣和推廣,為“誠實守信”的債務人提供了有力的後盾。